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无机材料,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